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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童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27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22时许,刘某(另案处理)在颍上县江口镇晴江路王记饭店唱歌时,到在该饭店内吃饭的被害人祝某丙、祝某丁等人所在的包间内敬酒。饭后,刘某在饭店门口遇到祝某丙等人,便上前与其说话,随后以祝某丙未理其为由上前对祝某丙进行殴打,被告人童某见状便上前帮助刘某并与祝某丙、祝某丁发生殴斗。期间,祝某丁、祝某丙被被告人童某、刘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祝某丁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祝某丙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童某、刘某与被害人祝某丁、祝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获得两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龙某、朱某、祝某甲、祝某乙、李某、石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祝某丁、祝某丙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解、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寿臣审 判 员  谌 敏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