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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青与张小东、张晓燕(又名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又名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14年10月2日前的利息128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980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偿还能力,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