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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建刚与陈洪福、朱春方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福,马建刚,朱春方,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福。委托代理人雷粉红,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河头集镇。法定代表人周林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洪福因与被上诉人马建刚、朱春方、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洪福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洪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洪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