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王凤桐与尹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桐,尹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凤桐,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王书志,天津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同兵,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桐诉被告尹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