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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单青松与白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青松,白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单青松,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白洪杰,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右民初字第2238-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白洪杰的一台15型小铲车(山东银泽牌)、一台小三轮翻斗车(时风牌)、一台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五间彩钢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洪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洪杰的一台15型小铲车(山东银泽牌)、一台小三轮翻斗车(时风牌)、一台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五间彩钢房按评估价值45475元进行第一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