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与顾建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顾建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857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兴斌,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建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建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