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乐山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五通桥盐化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五通桥盐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五通桥盐化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杨志松,院长。申请执行人乐山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293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8.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梁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