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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6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庆文与陈志伟、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文,陈志伟,陈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643-4号原告:刘庆文。被告:陈志伟。被告:陈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文与被告陈志伟、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文撤回对被告陈志伟、陈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庆文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