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6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庆文与陈志伟、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文,陈志伟,陈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643-4号原告:刘庆文。被告:陈志伟。被告:陈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文与被告陈志伟、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文撤回对被告陈志伟、陈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庆文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