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良安与王家鑫、龚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程良安,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鑫,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丽红,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家鑫的妻子。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家鑫、龚丽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家鑫、龚丽红于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程良安各项损失共计3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家鑫、龚丽红未予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龚丽红在银行的存款38123元,并于2015年7月1日依法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程良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绪平审判员毛炳泉审判员邹鲁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