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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启达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美娜、毕忠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启达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苗美娜,毕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启达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东启,经理。被执行人:苗美娜。被执行人:毕忠杰。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启达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美娜、毕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威高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