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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向阳、王义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蔡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何大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陈静犯贩卖毒品罪,李标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向阳,王义成,蔡飞,何大江,陈静,李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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