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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苏福根诉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福根,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苏福根,男,生于1962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明,系遂宁市射洪县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崇位,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苏福根与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福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明、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崇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福根诉称,2012年11月11日我与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由我承包龙滩村一、二、八、十社“9.10”洪灾造成的路面塌方、垮方、河沟被堵等工程,双方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格、工程质量及付款方式。后我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竣工,并经龙滩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龙滩村村委会下欠我工程款101097元。在给付了30000元工程款后,余款经我多次催收,龙滩村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下欠工程款71000元及利息,并由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苏福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赵崇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2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合同原件及结算情况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辩称,2012年12月工程完工后,经我村村民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及村两委一同对工程量进行了收方核算,参与人员均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当时村资金不足未能全部支付工程款。2013年3月,因部份村民提出工程质量与方量有问题而上访,县纪委联合调查组对工程方量重新进行了收方丈量,上访人员仍有异议。为平息上访,苏福根同意少收12000元工程款,但之后苏福根不认可少收12000元,上访人员继续上访,导致村两委不能支付工程款。苏福根不能主张欠款利息,且应信守承诺少收12000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辩解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合同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3.关于信访反映广兴镇滴水岩中心村干部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对方量结算后,因村民信访,相关部门再次组织对工程方量进行测量,再次测量后的方量与之前测量不一致,因此原告承诺愿意少收取12000元工程款的事实。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收集了下列证据:1.对汪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汪某某证明因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部份村民对苏福根承包工程上访,射洪县纪委与交通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工程方量进行了重新丈量并形成了调查报告,苏福根表示如果一次性付清该款,同意接受重新丈量后的方量。2.对何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何某某证明其系射洪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参与苏福根承包工程的重新丈量工作,该次丈量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丈量,建议按重新丈量后的方量进行结算。3.对赵崇位的询问笔录1份,赵崇位陈述虽然联合调查组重新丈量后的工程量与双方结算时确定的方量不一致,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均不要求对工程方量进行鉴定或重新丈量。质证中,对原告提交的苏福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赵崇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2份、合同原件及结算情况单原件各1份计6份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合同原件1份计2份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关于信访反映广兴镇滴水岩中心村干部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原告质证有异议。对本院依职权收集的对汪某某、何某某、赵崇位的询问笔录各1份,原、被告双方质证均无异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苏福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赵崇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2份、合同原件及结算情况单原件各1份;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合同原件1份;对汪某某、何某某、赵崇位的询问笔录各1份合计11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提交的关于信访反映广兴镇滴水岩中心村干部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其中证明本案纠纷发生经过的事实部份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明工程方量较原、被告双方结算方量减少,原告应少收取工程款的部份,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中心村系2007年由射洪县广兴镇蔚蓝桥村和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合并成立。2012年因“9.10”特大暴雨,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道路多处损毁。为消除安全隐患,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中心村两委成立了修路理事会,明确了由修路理事会成员具体负责修路事宜。2012年11月11日,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苏福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同1份,约定由苏福根承包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村部份村社的道路修复、排淤疏通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范围:保坎、路面塌方、河沟堵设。二、十社社道水泥路。二、具体价格:运土、淘河沟,包括清运带挖,40元一方,保坎人头石浆砌按400元一方,社道路380元,户道路420元,按方计算。三、甲方负责路基、水管,土地和树木和各方的组织协调。四、具体施工要求:社道路宽2.5米,高0.18米,户道路宽1.2米,高0.1米,保坎0.4米,土清运至现村办公室旁边。五、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款,路面清理完毕,保坎结束,结算付款一次。第二次社道路、户道路结束付款第二次。(水泥标号为C30)。六、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的同时必须做好安全,凡一切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2012年12月,苏福根承包的该工程竣工。2013年3月28日,苏福根与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村村民委员会就工程方量进行结算。经结算,该工程中“高升沟9.10洪灾堡坎工程”实际应付80723元,已付40000元,下欠40723元;该工程中“高升沟2、10社户道、社道路工程”实际应付140374元,已付80000元,下欠60374元。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村村民委员会实际下欠苏福根工程款101097元。双方均在该结算情况单上签字盖印进行确认。2013年4月,射洪县广兴镇部份群众向射洪县广兴镇人民政府及射洪县纪委等部门对该工程相关问题信访。射洪县纪委与射洪县交通局、射洪县农业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组重新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信访代表对工程方量再次进行测量,认为工程前后对比共减少23.604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计算,核查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比核查前少15472.02元。在联合调查组对工程方量进行重新丈量的过程中,因苏福根认为调查组未对其所做全部工程进行测量,故未全程参与重新丈量,亦未对重新丈量后的方量签字进行确认。2013年8月,射洪县广兴镇滴水岩中心村分离为射洪县广兴镇蔚蓝桥村和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因龙滩村“9.10”洪灾道路修复工程所产生的债务也划归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委会负责偿还。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年底向苏福根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余款71097元至今未付。苏福根多次催收余款未果,于2015年1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下欠工程款71000元及利息,并由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苏福根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资金利息,且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苏福根与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1日就该村村道水泥路损毁而实施整治工程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苏福根在工程完工后,与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就工程方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且双方签字进行了确认,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结算情况单向原告苏福根支付工程款。后虽因群众信访导致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调查组对方量进行了重新丈量,但原告苏福根对重新丈量后的工程方量未签字进行确认,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按照重新丈量后的方量由原告苏福根少收12000元工程款的意见,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苏福根明确表示放弃资金利息,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射洪县广兴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苏福根下欠工程款7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苏福根自愿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银审 判 员  袁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 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