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知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湖州大厦旅游有限公司与湖州大厦旅游有限公司、湖州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湖州大厦旅游有限公司,湖州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7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午。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告:湖州大厦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林。被告:湖州日报社。法定代表人:方永庆。委托代理人:严晔。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大厦旅游有限公司、湖州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大厦旅游有限公司、湖州日报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