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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3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33、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美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戈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海军,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美鸿,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亿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超多维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钛客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110298067.4、ZL201010511742.2)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7、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钛客公司、亿思达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亿思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亿思达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亿思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而原审裁定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亿思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均查询不到该批复的具体内容。因此,在内容不可知的情况下,该批复不能作为原审法院享有本两案管辖权的依据。超多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钛客公司、亿思达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亿思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亿思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