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澜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管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