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宝方建材门市部与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宝方建材门市部,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宝方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寺渠村,注册号110117600015722。经营者刘宝芳,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兴谷工业开发区11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4260239-3。法定代表人朴荣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人事总务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宝方建材门市部(以下简称宝方门市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方门市部、反诉原告和信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方门市部、反诉原告和信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市平谷宝方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平谷宝方建材门市部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宁 昀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如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