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新疆万洲工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诉寻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兰芝,程吉丽,田玉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兰芝,女,1933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云娣(郭兰芝之女),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吉丽,女,1964年4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玉梅(程吉丽之母),女,1941年7月28日出生。上诉人郭兰芝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兰芝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兰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兰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郭兰芝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