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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姜某。被告:郭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