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穆介雄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介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477号罪犯穆介雄,男,1961年1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0)大中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介雄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三年五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190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07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穆介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穆介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该犯系残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穆介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介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