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世晓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世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09号罪犯何世晓,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洛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世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赔偿金人民币613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世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何世晓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金人民币6130元,同案犯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何世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世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世晓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世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