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海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玲。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告吴海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