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文霞与赵七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很多恶习,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原告,致原告精神崩溃,几欲自杀。原告为了孩子,多年来一直忍受着被告的折磨,现被告又以原告亲人的性命来威胁,使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赵某甲由原告抚养,男孩赵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结婚多年来,被告从未打骂过原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举行了乡俗结婚仪式,2003年4月1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初感情较好。2004年10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甲,2005年12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乙,2007年4月原告做绝育手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答辩及原告所举户籍证明,被告所举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联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