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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利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82号罪犯王利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峰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利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2次,2014年6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利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利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