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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红桔与卜广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01-2号原告王红桔与被告卜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红桔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卜广平给付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卜广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红桔六万元。另双方就剩余案款达成口头协议,分期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卜广平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卜广平就剩余案款达成口头协议,分期付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王红桔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卜广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卜广平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任继全执行员  王智海执行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仇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