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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正发与陈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发,陈国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钱正发。委托代理人:吴平、顾伟成。被告: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发与被告陈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正发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平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正发撤回对被告陈国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应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钱正发承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