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孟某某,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