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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孟某某,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