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红法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赵懿军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懿军,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红法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赵懿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赵懿军申请执行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的(2010)红民保字第7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赵懿军提供担保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懿军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赵懿军提供担保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