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天杰与郑云松、李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杰,郑云松,李锦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024号原告李天杰,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天文,系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松,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朝鲜族。被告李锦善,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杰诉被告郑云松、李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