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仇文生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生,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仇文生,居民。被告陈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仇文生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蒯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文生,被告陈军的委托代理人吕庆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文生诉称,原被告是多年同事。2011年5月1日,被告陈��以其战友胥伟明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不低于2%,最多借1-2个月即归还。原告将款项交付后,被告至今均拒绝还本付息。现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军辩称,借款属实,原告也知道被告将该款用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系胥卫明)经营周转,现顺天木业发生资金周转困难,被告现也无力偿还上述欠款。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被告认为因借款时双方并未就利息及还款期限作过明确约定,故请求法院对利息数额依法进行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1年5月1日,被告陈军以战友胥卫明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将款项交付后由被告打下收条交予原告收执。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中,原告称被告口头允诺会支付每月不低于2%的利息,借款周转1-2个月后即还款,但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原告对于双方之间确有利息约定及还款时间约定的主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收条、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经原告催告后未能还款,现原告要求其还款付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有对利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的明确约定,故原告对此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应从实际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2015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仇文生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仇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蒯 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璐璐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