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云宏申请执行黎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宏,黎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宏,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耿马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黎晓芳,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生,耿马自治县人。关于李云宏申请执行黎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晓芳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李云宏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黎晓芳的财产进行查找,查明,被执行人黎晓芳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云宏回告,申请执行人李云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黎晓芳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黄 雷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