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磊、王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利磊,王宝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该联社陶庙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利磊,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宝亮,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利磊、王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新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