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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磊、王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利磊,王宝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该联社陶庙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利磊,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宝亮,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利磊、王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新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