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齐连信等八户诉被告黄土坎乡万屯村委会排除妨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信,张连江,张成武,赵伟,张成金,张成尧,李凤艳,张树志,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00112号原告齐连信,男,195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张连江,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张成武,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赵伟,女,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张成金,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张成尧,男,1941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李凤艳,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张树志,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海,系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土坎乡万家屯砖厂对过。负责人张林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连信、张连江、张成武、赵伟、张成金、张成尧、李凤艳、张树志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连信、张连江、张成武、赵伟、张成金、张成尧、李凤艳、张树志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连信、张连江、张成武、赵伟、张成金、张成尧、李凤艳、张树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连信、张连江、张成武、赵伟、张成金、张成尧、李凤艳、张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连信、张连江、张成武、赵伟、张成金、张成尧、李凤艳、张树志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薛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