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叶毅与张水琼、周利华、陈小冲、陈威、王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毅,张水琼,周利华,陈小冲,陈威,王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300号原告叶毅。委托代理人刘红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水琼。被告周利华。被告陈小冲。被告陈威。被告王德川。原告叶毅与被告张水琼、周利华、陈小冲、陈威、王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义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