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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叶毅与张水琼、周利华、陈小冲、陈威、王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毅,张水琼,周利华,陈小冲,陈威,王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300号原告叶毅。委托代理人刘红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水琼。被告周利华。被告陈小冲。被告陈威。被告王德川。原告叶毅与被告张水琼、周利华、陈小冲、陈威、王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义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