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人王海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我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法执字第003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