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正财与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财,莒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政 裁 定 书(2015)莒行初字第30号原告:张正财,男。被告:莒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97号。法定代表人:陈乐增,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财诉被告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财负担。审 判 长 赵纪刚代理审判员 王亮民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秀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