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发顺与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539号原告陈发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广福路239号N区6栋。法定代表人刘云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仕(特别授权),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顺诉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发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发顺负担。审判员 张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