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兴华与被执行人李志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华,李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华,男,出生于1954年7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志阳,男,出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杨兴华支付工程尾款6400元;(2)自2014年8月18日起以本金6400元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本院予以调查并冻结查封、划拨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阳的银行存款或收入6490元;若无银行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