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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被执行人:邵某,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系统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确实有效的住址,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述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