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豪与杨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豪,杨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陈豪。被执行人杨大林。申请执行人陈豪与被执行人杨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大林巳归还全部欠款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执行费358元到本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梦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