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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欧德梅与邹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德梅,邹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原告欧德梅,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定祥,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芝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德梅与被告邹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德梅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德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欧德梅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代理审判员  肖毅雄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