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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274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荔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向被执行人陈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刑庭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李 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