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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姚××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姚××。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虹霞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虹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