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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海红诉曹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红,曹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23-1号申请执行人罗海红,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正峰,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海红与被执行人曹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正峰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人罗海红偿还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2.5元,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860元,申请执行费144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曹正峰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4564.5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