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诉AIXTRON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AIXTRON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1号申请人: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伏宝明,湖北华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丹,湖北华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AIXTRON公司(AixtronLtd),住所地:英国剑桥郡斯维夫西市Buckingway商业园安德森路。被申请人: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正源光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含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威,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AIXTRON公司(AixtronLtd)、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工科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