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险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陆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险峰,吉林市陆驰运输有限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草25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李险峰,男被执行人:吉林市陆驰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草25合同段项目部。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险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陆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向第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草25合同段项目部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草25合同段项目部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未按照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陆驰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草2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到期债权2,890,696.12元。第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草2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收到扣划裁定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李险峰将上述执行款取回,剩余部分330,968.88元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