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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阳乾义与阳辉、韩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乾义,阳辉,韩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阳乾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里程乡。委托代理人:罗海波,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文斌,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里程乡。被告:韩菊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里程乡,系阳辉之妻。原告阳乾义与被告阳辉、韩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乾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海波、张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辉、韩菊英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乾义诉称:从2012年6月26日起,被告阳辉先后5次向我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合计70万元。后经我多次催收,二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被告阳辉、韩菊英未提出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2012年9月17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2月7日、2013年2月19日,被告阳辉先后5次向原告阳乾义出具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阳乾义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今借到阳乾义现金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今借到阳乾义现金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今借到阳乾义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今借到阳乾义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2015年5月,原告阳乾义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阳辉、韩菊英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二被告阳辉、韩菊英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阳辉向原告阳乾义出具借条,在原告阳乾义借到现金700000元属实,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阳乾义要求二被告阳辉、韩菊英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阳辉、韩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阳乾义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0元,由阳辉、韩菊英负担。此款已由阳乾义垫付,执行中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金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