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胡某,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