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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曾用名杨德会),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运河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1********。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