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曾用名杨德会),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运河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1********。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