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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侯秋霞与临洮三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龚旭东、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秋霞,临洮三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龚旭东,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066号原告侯秋霞,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临洮三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法定代表人刘宗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龚旭东,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XX,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秋霞诉被告临洮三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龚旭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侯秋霞承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