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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谭荣与北京市东城区校办产业崇文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荣,北京市东城区校办产业崇文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荣,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校办产业崇文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琪,主任。委托代理人葛传洪,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荣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54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谭荣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从1992年有社会保险以来,北京市东城区校办产业崇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城校办产业中心)一直未按工资总额足额为我缴纳各项保险。在职期间,我多次询问东城校办产业中心负责保险的员工,上这么低的保险以后影响退休金怎么办。他们的答复是现在多上10元,以后也多拿不了1毛,我因此一直被蒙骗,且东城校办产业中心未与我确认上缴各项保险的基数,未让我本人签字。直到近几年,我经多方询问才得知保险上的少退休金肯定会受到影响。我已于2015年2月退休,退休金每月才2800多元,比正常交保险退休的同龄人每月约少拿800元左右,每年约少拿1万元左右。我今年50岁,若按今后20年计算,就少拿了20万元。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城校办产业中心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我造成的退休金损失20万元。东城校办产业中心辩称:我单位按国家规定为谭荣缴纳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养老金是由政府部门按照标准综合核算的,谭荣要求的养老金损失没有依据。谭荣很早就知道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从没有向我单位追问过这个事情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单位不同意谭荣的诉讼请求。原审裁定认为:东城校办产业中心为谭荣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谭荣也领取了退休金,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故谭荣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裁定:驳回谭荣的起诉。裁定后,谭荣不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东城校办产业中心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东城校办产业中心为谭荣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谭荣亦实际于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谭荣起诉事项系双方之间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谭荣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谭荣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洁代理审判员 庞 妍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可欣 关注公众号“”